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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实行“不廉洁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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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报载,河南省禹州市法院在衡量干部问题上实行“不廉洁一票否决制”,即:不论一个干部的业务水平有多高,其他方面的条件多么优越,只要存在不廉洁问题“这一票”,就否决这个干部被提拔、重用的资格,同时还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止,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这一制度体现了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衡量提拔任用干部的基本准则,在今天我们党面临改革开放考验的新形势下,值得大力提倡。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
作者 傅尚书
出处 《瞭望》 北大核心 1991年第48期32-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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