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九世纪初,资产阶级力图把它的法和道义结合在一起。因为在那个时期资产阶级是先进的阶级,所以它能够宣称自己的法和它所适用的刑罚是“自然法”,是理性的要求,是绝对的命令。在与封建法作斗争的时期,资产阶级体现了人民群众的要求,因而使资产阶级法享有道义上的威望。在十八世纪末和十九世纪初。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991年第6期42-45,51,共5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