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艾立奥特诉公平贸易局长(见泰晤士报1980年5月17日)为了促进商品销售,鞋子零售商艾立奥特和桑斯从公众中挑选了一些人,并寄信给他们。信中附有关于信用帐户卡的广告印刷品和一张外表类似于信用卡的卡片。在卡片的正面写着:艾立奥特鞋公司的账户。在背面则留有供签名的空格,并且写着:“本卡片立即可以生效使用,而唯一的要求就是你的签名认可,如果你有银行账户,那么就可以赊购。”公平贸易局长对该公司宣称卡片的发放是按照1974年法案第51条第一款提起诉讼的。本案例的诉讼争论点是:如果这些发放的卡片是信用代价券。那末它们是否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内。治安法院以违反1974年法案第51条第一款为理由判决该公司违法。该公司不服。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991年第5期31-33,共3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