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贿赂犯罪的基本特征是“权钱交易”,在定性量刑上是有法可依的。但当前在查处一些贿赂案件中,有一种“权权交易”的行为,如:甲公司经理李某与工厂厂长张某经合谋,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由李某的公司为张某在市区购置一套价值三万余元的商品房供其居住;张某为李某的三个亲戚招进本厂为职工,并免收入厂费一万五千元。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991年第4期36-,40,共2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