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伙人与其交易者的关系 (一) 合伙者的能力根据第五条规定,每一个合伙人都是为了合伙公司的目标,而成为一个合伙公司和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通常情况下,每一个合伙人为企业经营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公司和其它合伙人有约束力。首先,该条规定确立了代理制度的地位。在贝尔德一案中,首席法官吉姆斯说:“每一个合伙人既是他们合伙伙伴的代理人又是他们的委托人。”其次。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991年第3期76-85,共10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