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襄阳县燃料公司于1988、1989两年,趁国家煤炭紧缺之机,采取虚列购煤成本,以提交“煤炭补助费和支付开发基金”为名,多摊购煤成本、收入不进帐、预付工程队基建款、购买年关物资等。截留利息收入,偷漏税金等,违纪金额达529.6万元。为了严肃财经法纪,县政府决定:给予主要责任人、县物资局副局长、原燃料公司经理撤销职务处分。给予直接责任人、县燃料公司副经理撤销职务处分。并建议给予党纪处分。同时,将其违纪事实和处分决定通报全县。要求全县各单位、各部门从中吸取教训,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1年第8期35+41-42,44,共4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