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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已提折旧额应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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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工业企业的折旧帐户一般不进行明细核算,然而,在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出售时,却需要计算该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额,以便进行冲转。目前不少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在1986年《折旧条例》公布后,由原来的综合折旧率改为分类折旧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计算已提折旧额时,应当根据折旧方法的改变,采用分段计算法计算。有些企业图简便,仍按一种折旧方法整段计算是不当的。例如:某设备于1976年12月底开始使用,原值4万元,预计残值为零。该设备原来按综合折旧率年5%提取折旧,《折旧条例》公布后于1986年7月改用分类折旧法,应按年6.25%提取折旧(根据折旧年限表,该设备使用年限为16年),现在该设备已于1990年12月报废,在计算已提折旧额时应分两段计算:
作者 金胜康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1年第8期50-50,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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