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和纠正在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试点中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营企业转变为股份经营时,要清查企业财产,清理债权、债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企业占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价值总量,作为国家对股份制企业的出资,据此核定国家在该股份制企业全部股东出资中的份额。不得低估国有资产价值,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产权转为其他股东所有。二、国营企业中的国家资金和企业留用基金(包括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风险抵押基金等)。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1年第9期60-61,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