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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治教”不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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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中,有的班主任老师规定:学生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一角,旷课一次罚款五角,上课说话或做小动作一次罚款两角,不交作业或考试不及格一次罚款三角,等等。教育学上谈到过对学生奖励和惩罚之法,其中所说的惩罚,是对学生不良行为作出评价,在于帮助学生认识自己某些不正确的、错误的思想行为,以期改正之。惩罚有批评、谴责、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方式,而偏偏无“罚款”项,笔者认为,此“罚款”之法有好多不相宜之处。 1.“罚款”,把严肃、复杂的教书育人工作庸俗化、简单化了。
作者 蔡如葛
出处 《思想政治课教学》 北大核心 1991年第4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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