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出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1年第13期6-10,共5页
General Office of the Shaanx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