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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官司”面面谈 告‘官’还是告记者——谈谈一种特殊的‘新闻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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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的审判活动,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对一些违法行为或者社会纠纷作出处理,往往是社会新闻的好材料。按照我国法制,当事人如果对法院一审不服,可以上诉,对行政机关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请求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判决或者行政处分依法作出变更的情况是完全可能出现的。这样,新闻报道就有可能引起纠纷。
作者 魏永征
出处 《新闻知识》 北大核心 1991年第5期30-31,共2页 News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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