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江苏如东县长沙供销社规定,任何形式的“回扣”(包括现金、实物等)一律上缴,转入进销差价,并制定相应措施,确保“回扣”的收缴工作落到实处。主要措施有:(1)大型展销会,县外进货由部门经理,分管主任一同前往现场把关。(2)核实正常商品进销率,低于差率的追查原因。(3)定期派会计人员去有关单位核对帐目。(4)个人捞“回扣”隐瞒不缴,一经查实,除没收全部“回扣”外,每个品种再扣罚10—20元,因捞“回扣”形成商品积压。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1年第4期40-40,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