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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股份联营企业财务处理和会计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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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规范投入股本的核算。凡是二个或二个以上投资者合资经营的紧密联营和股份集团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不论合资者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可以现金或实物作价入股,并按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合资企业是原有国营或集体企业改组而成的,应由国家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原有的存量资产评估价值,折计股权(或比例).过去已发行的增量股未进行原企业存量资产评估的或评估不实的,均应结合即将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产权界定。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1年第3期44-45,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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