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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销商品会计核算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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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国营商业会计制度》规定:接受代销商品作为企业购销处理的,其帐务处理是:(1)代销企业收到代销商品时,按接收价,增记代销商品价款;增记库存商品。(2)商品销售后,按售价,增记营业收入;增记银行存款。(3)月终,按接收价,增记营业成本,减记库存商品。同时,增记应付货款;减记代销商品价款。(4)结付货款时,减记应付货款;减记银行存款。商业会计制度还规定:委托代销企业在商品发出时,不转移商品所有权,不作销售,不办货款托收,这部分商品仍属委托代销企业库存商品的一部分。根据上述规定,代销企业收到代销商品交编制上述第一笔会计分录时。
作者 金泽林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1年第2期51-51,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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