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一些事业行政单位利用闲置的房屋、设施等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或出租取得的经营收益或租赁收入,一般全部用于职工的奖励,福利和弥补预算,经费包干不足,收到一定的成效。但是,这部份国有资产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或承租者的掠夺式经营,大多受到比较严重的毁损。由于没有建立补偿基金制度,需要重新购建时,只能追加预算支出,这是很不合理的。笔者认为应当加强创收资产的管理,并对此项固定资产建立补偿制度,减少财政负担。具体建议如下: 1、建立创收资产申报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利用闲置固定资产组织创收时。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1年第2期55-55,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