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本属社会纯收入的一部分,是不应该在成本中列支的。利息进成本不仅在理论上说不通,在实践上也难以发挥利息的经济杠杆作用。如何改进利息的列支来源呢? 第一步:改利息进成本为由税前利润列支。考虑到当前企业流动资金普遍短缺,银行贷款利息负担较重,企业盈利水平和税后还息能力有限,作为过渡,可通过增设“利润分配——归还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利润”科目进行核算。其意义:一是为利息正了名,从而可使法定成本更接近理论成本,计算的盈亏更为真实、准确。二是有利于发挥利息的杠杆作用。如果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了亏损或税前利润不足弥补贷款利息,利息就失去了列支的来源,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利息促进企业节约使用流动资金,减少超储积压,加速资金周转的作用。同时,由于利息是由税前利润开支,利息列支多少,更易受到企业领导的重视。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1年第12期43-43,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