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供销社零售企业月末进销差价的分摊计算,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成果。为完善承包合同,防止企业利用进销差价调节盈亏,我县供销社在第一轮承包中,把承包前后企业保留的进销差率,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考核,要求承包期满后,保留差率不得低于承包前的水平。通过审计发现这种办法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不利于增强企业后劲。一些承包经营者为保证其承包期内利润任务的完成,不积极处理有问题商品,对一些销小存大、冷背呆滞商品不愿削价处理,少数企业在完成当年下达处理包袱任务后,为了保住差价率水平,即使对残次商品,时令商品也不愿削价处理,坐失处理良机。二、国家政策性价格变动带来的增值,被企业当作利润体现。1987年至1988年,工业品、生产资料类许多商品价格不断调整。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1年第11期53-53,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