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里,按照现行《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设置“工资基金”会计科目,并应下设“应付工资”和“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两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和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笔者认为,这样的科目设置和帐务处理方法,存在下列问题: 第一,“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一般理解为企业的一种专项资金,而“应付工资”则为企业欠职工的债务,将两个经济内容差异很大的明细科目置于同一总帐科目下,既不便于教学工作。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1年第10期50-50,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