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述问题的产生,除少数人以权谋私,应当严厉惩治外,银行和企业对贷款管理不善,也不能辞其咎。笔者认为:(1)银行应定期向企业发送贷款对帐单,企业应即时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银行应加强还贷收据的管理,如企业还贷收据遗失,应由企业写出证明,经开户银行严格审查,才能补开收据,补开的收据应注明原还贷时间、金额和凭证编号,以防后患。(3)对企业财会人员要进行财经法纪教育,少数人利用贷款作弊的要严肃处理。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1年第10期57-57,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