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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供销企业联营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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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内联营企业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现对国营供销企业联营的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企业向能源、交通基础设施行业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这些行业和地区,联营企业投资各方的会计处理。 (一) 吸收投资方,应按应分给投出资金企业的利润,借(增)记“利润分配——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付款——应付联营利润”科目,按规定将应分给投出资金企业的利润转作投资时,借(减)记“其他应付款——应付联营利润”科目,贷(增)记“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 (二) 投出资金方。企业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追加长期投资留给企业的利润”明细科目。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1年第10期59-60,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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