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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不得将国家资金转存银行储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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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反映,目前一些事业行政单位将国家资金转作银行储蓄存款,并用所得利息,发放奖金或搞单位福利。这种把公款私存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会计、财务制度规定。对此,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财政部(88)财预字52号《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第29条规定:“一切国家资金都不准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存取,也不得作为‘储蓄存款’,用储蓄折子存取款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储蓄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凡列在企业、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任何款项以及其他集体性质的款项和单位、集体吸收的保险金存款、财政性存款都属于公款。”“任何储蓄机构不得吸收企事业单位、机关。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1年第1期57-57,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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