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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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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开展一九九○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国营工业企业自查和被查出来的违法违纪问题,在核实定案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查出的属于本年度应增加(或减少)的收入,分别下列情况登记入帐: 1.偷漏各种税款和越权减税的税款。其少记少交的产品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少记少交的增值税,借(减)记“待扣税金”、“销售”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少记少交的资源税,借(减)记“利润”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少记少交的所得税、调节税,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1年第1期57-58,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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