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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见义勇为者的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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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见义勇为”乃是中华民族的古训。古人曰:“见义不为,无勇也。”古往今来见义勇为者层出不穷,有“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者,有大义灭亲者,有行侠仗义者,还有舍身取义者。可以说见义勇为是我们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之一,嫉恶如仇,扶危济困的优良品德在一代又一代中国人身上发扬光大,对维护社会正义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从字义上看,“见义勇为”就是“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无疑这是一个涵义很广的概念,如将这一定义用于法律,显然外延过大。本文想提出的问题是,如何通过立法来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就有必要首先对“见义勇为”这一概念进行法律上的科学界定,以免在法律上适用时产生歧义。笔者认为在法律意义上使用“见义勇为”这一概念时,其内涵应为:对危害公共财产及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勇敢地加以制止。它近似于刑法上的正当防卫,但又比正当防卫更加积极。本文正是在这一定义的基础上来讨论通过立法来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者的。
出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91年第1期9-10,共2页 Journal of Guizhou Police Officer Vocational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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