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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犯罪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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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动机是推动或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在故意犯罪中,犯罪动机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部动力,贯穿于犯罪行为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对犯罪动机进行深入全面的研究,是刑法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犯罪预防学、预审心理学等多学科的共同课题。 一、犯罪动机的职能 犯罪动机在犯罪活动中的具体作用即犯罪动机的职能,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始动职能。亦称激发犯罪的职能。始动职能是一切动机的首要职能。犯罪动机对犯罪行为首先起的是始动、起动的唤起作用。犯罪行为正是受犯罪动机的激发而产生。犯罪动机是犯罪人行动的内部原动力,是主观上的直接原因。犯罪行为是犯罪动机推动的结果。作为动力,就有强弱的不同。当犯罪动机初始萌芽,处于微弱状态时,还不足以引发和推动犯罪。如果发展到犯罪决意形成阶段,说明罪刑动机已发展到一定强烈程度,并确立与实现犯罪动机相应的犯罪目的、手段、方法和步骤。在一定的客观条件出现时即付诸实施。不论是预谋故意还是突然故意,都是由一定强度的犯罪动机所激发,所不同者,预谋故意的犯罪动机有一个由弱到强的渐进过程,而突然故意的犯罪动机是在情境的强烈刺激下一刹那间形成,几乎同时进入决意,立即引发犯罪行为。激情犯罪就属后者。
作者 杨匀珍
出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91年第2期17-20,共4页 Journal of Guizhou Police Officer Vocational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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