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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中的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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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作了重要修改后,于今年4月9日颁布并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称民事诉讼法)。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在审判程序编中增加了一种独立而又特殊的程序——督促程序。本文拟就该种程序谈谈自己的一孔之见,以求教于同行。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民事诉讼中的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为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债务人给付一定数量金钱、有价证券,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由法院发出支付令所适用的程序。例如甲、乙二人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乙已过履行期限仍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甲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乙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就是督促程序。这种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程序的发生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基础。法律设定这种程序,其目的是寻求诉讼的“经济”,即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及时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
作者 安国江
出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91年第Z1期37-39,共3页 Journal of Guizhou Police Officer Vocational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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