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安机关的立案报告,是办案人员对重大的刑事案件和反革命案件,报请领导审查决定立案的书面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立案报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认定确有犯罪事实,即犯罪事实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第二,必须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是说,虽有犯罪事实,但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的,则不能立案。只有犯罪事实确实存在,而且,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才能立案;第三,必须是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又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就是说,立案报告主要是公安机关按照管辖范围行使侦查权,以对案件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的上报审批文书。
出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91年第Z1期62-64,33-36,共5页
Journal of Guizhou Police Officer Vocation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