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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食品卫生行政复议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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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食品卫生行政纠纷先行复议有了程序方面的法律依据。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内部先行复议,可以发挥职能部门熟悉业务的优势,提高解决食品卫生行政纠纷的工作效率,减少讼累。同时可以促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以利整体监督水平的不断提高。
出处 《中国食品卫生杂志》 1991年第1期20-22,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od Hygi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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