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课税对象凡在阿根廷境内从事生产、服务、商业行为而有所得的自然人,或者在境内拥有资产者,都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就其在阿根廷所得,缴交综合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种,即居民与非居民。凡在阿根廷境内在课税年度内停留时间超过6个月之自然人,即被视为“居民”,否则为“非居民”。此外,派往国外的外交人员、商务代表或从事国际性事业而寓居于海外的阿根廷本国公民也属“居民”。“居民”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1991年第8期39-40,共2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