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率这一敏感的金融杠杆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以来,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多次调整了利率水平,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在每次利率调整中,银行都是这样计算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如利率下调,按原利率计息到期;如利率上调,从上调之日起按新利率计息到期。我认为,这种“就高不就低”的计息方法是不可取的。首先,它违背了经济合同中的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我国现阶段,储蓄存款从本质上说就是人民群众运用信用的方式贷款给银行,是有条件的让渡。
出处
《华北金融》
1991年第11期38-3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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