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关于担保人的选择——与叶亚彬同志商榷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福建金融》1990年11月号登载了叶亚彬同志撰写的《浅谈信贷管理法律化的若干问题》一文,文中认为:在保证人的选择问题上,当财政部门对上实行财政包干,并能以节余的财政资金承担民事责任的,完全可以充当贷款的保证人。”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愿与叶亚彬同志商榷。一、从保证人的法定条件看关于借款方保证人条件问题,《借款合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借款方不完全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条件,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借款时,可以提出申请,但需要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条例》
作者 陈元生
机构地区 漳州市工商行
出处 《福建金融》 1991年第6期49-49,共1页 Fujian Financ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