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九九○年四月,我行议讨东京银行香港分行开立的685LC3634681信用证,金额为28831美元,受益人交单时,装效期已过,造成不符点出单,受益人处于不利地位,单据有遭拒付之危险。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称:“等候开证申请人接受符点,单据听候我方处理。”此时,受益人得到信息,开证申请人已凭银行开立的担保书向轮船公司提货,并取得一定证据。我们知道,有时,当承运船已抵卸货港时,货运单据尚未寄到开证行,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因未拿到提单无法提取货物,或因而无法向其用户交货,或因而丧失了有利的销售时机,
出处
《福建金融》
1991年第1期19-1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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