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法律观的层次性 就一个社会的法律观而言,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是纯而又纯的一种类型,法律观的层次性是一切社会所共有的现象。这种层次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多种社会形态的法律观同时并存;其二,多种民族的法律观同时并存。 社会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一种社会形态往往脱胎于前一社会,又谱写着一个新的社会。所以,在一种法律观念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形态中,程度不同地保留了前一社会的法律观。社会主义的法律观同样具有这种特征。
出处
《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1991年第3期30-35,共6页
Journal of Qinghai Minz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