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要做好档案工作,必须得到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重视。《档案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档案法实施方法》第三条对以上条文作了具体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的经费。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也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出处
《浙江档案》
北大核心
1991年第5期44-45,共2页
Zhejiang Archi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