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系指具有现实查考使用价值和对历史、科学技术、艺术、教育等有研究价值的档案。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的经费。 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也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出处
《浙江档案》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期9-11,共3页
Zhejiang Archi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