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由此可见,请示和报告虽均属上行文,但其作用和目的却不相同。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同志往往将请示写成请示报告,同报告混淆起来,造成文种使用上的混乱。其实,请示报告这一叫法是不妥当的,与此相类似的还有申请报告等。不少有关公文写作的著作,对此却未加分辨,有的甚至也用请示报告代替请示,如影响较大的《中国实用文体大全》。为此,对请示和报告作一简略区别,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出处
《浙江档案》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2期22-22,共1页
Zhejiang Archi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