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般国家的档案法律、法规,都要对其所管辖的“档案”的概念加以解释并限定其范围。不过,由于各国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的影响,各有区别。 档案法律、法规中对其所管辖的“档案”概念的解释与界定是执法所必需的。我国《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出处
《浙江档案》
北大核心
1991年第3期42-42,共1页
Zhejiang Archi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