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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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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采矿生产的矿山企业(包括有矿山的单位,下同)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出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1年第S2期88-90,共3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angx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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