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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设立招远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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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关于撤销招远县设立招远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招远县,设立招远市(县级),以原招远县的行政区域为招远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由省直辖。
机构地区 民政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1年第46期1623-1624,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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