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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呼和浩特航空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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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开辟呼和浩特航空口岸的请示》(内政发[1991]3号)和《关于开辟呼和浩特航空口岸的补充报告》(内政发[1991]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开放呼和浩特航空口岸。二、同意呼和浩特航空口岸设置检查检验等机构。卫检的编制暂不定,所需人员从系统内部调剂,内部调剂解决不了的,可从地方党政机关超编人员中调剂解决。
机构地区 国务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1年第41期1444-1444,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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