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前言为加强矿井和露天矿开拓、准备及回采三个煤量的管理,以保证矿井采掘和露天采剥工程的正常接续,煤炭部于1967年颁发了《关于矿井和露天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和回采煤量划分范围、计算方法和矿井巷道划分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对露天矿则划分为开拓煤量和回采煤量两个级别(以下简称“二量”)。该“规定”是参照了苏联当时的作法加以修定而成的。它不但文学概念不确切、不清楚,而且图示中无参数也无比例。因此。
出处
《露天采矿技术》
CAS
1991年第1期47-49,2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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