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义务教育法》颁行以来的五年,上海的基础教育事业有了显著的发展和提高。——以法治教观念普遍增强。“必须提供和保障义务教育必备条件是政府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家长必须保证适龄子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等观念,正在为社会所了解和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接近100%,初中、小学学生的流失率分别降为0.3%和0.02%,全市学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少数违法行为基本上都得到了依法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努力尽责。各区、县政府已把实施义务教育纳入本地区的经济。
出处
《人民教育》
北大核心
1991年第6期16-16,共1页
People's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