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0年5月,西昌市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从武汉购买涤府布7200米,每米单价4.35元,共计金额31320元。该布匹被包装成20件,每件360米,于当月15日在汉西火车站托运,发往西昌站。同时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投保金额2万元。5月25日,服装公司在到站只收到13件,当即向车站提出短少7件,损失10962元的索赔请求。到站答复: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在保险公司按规定赔款7000元后,服装公司又起诉到法院,要求到站赔偿保险公司理赔后所余的损失差额3962元及其他损失。 此案在审理中,对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1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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