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中,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关系的范围越来越广,起着参与经济活动的特殊作用。这种作用还会随着行政手段向法律手段转化而逐步加强。这就使得人民法院要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越来越重要。最高法院领导曾一再强调,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这个指导思想,自觉而主动地为改革开放和创造良好的经济建设秩序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以促进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全面发展。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2期21-2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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