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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由行政重新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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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民胡某1988年冬未经批准在村头非法侵占土地90多平方米,动工建造私房。乡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胡某将已砌的墙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胡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乡人民政府的处罚决定,在认定事实。
作者 刘秀诚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1年第5期40-40,共1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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