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是一个独立的程序法律制度,同其他诉讼程序法律制度一样,由审判程序、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三部分组成。行政诉讼法第八章规定了行政诉讼执行程序的基本要求,如有关执行权的分配,对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等,但对其他有关执行的措施和程序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试就以下几个问题作些探讨。 执行的种类及特征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1年第8期28-2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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