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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支票遗失声明后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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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便于说明问题先举一例:某五金综合商店1989年7月15日在保定市报刊上声明:丢失的两张银行转帐支票作废,随即到开户银行增加了预留印鉴。同年12月6日,市机电设备公司售给持票(遗失中一张)人400公斤电焊条(价金1304.48元)。在办理转账时.银行以票面印鉴不符不予结算.
作者 王建军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1年第6期22-24,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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