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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不应受理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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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应否受理行政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笔者就此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主张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应当受理涉及海事、铁路方面的行政案件的理由是:第一,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
作者 蔡小雪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1年第9期24-25,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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