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 在封建统治的初期,赋役征调,大都以地、户、丁三者为对象。由于人地轇轕、种目错杂,税制日益紊乱。从唐代后期改行“两税法”、明代后期采取“一条鞭法”,至清初康熙年间“摊丁入粮”,经历一个简化章则、变人丁税为财产税、易实物税为贷币税的过程,最终形成了农业税的单一田赋制。作为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反映,这样一系列的变革,既体现了赋税演进的规律,又适应于稳定农业生产、萌发商品经济的需要,无疑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但变革赋制还另有其实际的内涵。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封建社会,经济活动是以农为本的,农业收益历来是国家税课的主要提供者。农本论的所谓“田野县鄙者,财之本也”,
出处
《贵州文史丛刊》
1991年第1期56-63,66,共9页
GUIZHOU CULTURAL AND HISTORICAL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