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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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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对无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问题未作规定.有人认为,法律未作规定就意味着排斥,这种规范性文件没有法的效力.其实并不然,本文试图就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作者 潘进山
出处 《秘书之友》 1991年第10期8-10,共3页 Secretary’s Compa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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