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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十项规定 改进机关作风 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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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进一步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1991年3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如下10项决定:一、压缩政府会议,控制会议规模.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只召开二到三次研究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会议.各行政综合部门部署全年工作,原则上每年可召开一次会议,并尽可能用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凡召开全区性的会议,必须经政府批准,一般只能开到盟市级.要纠正把部门会议搬到基层,由基层补贴会议费的做法.
作者 刘国君
出处 《秘书之友》 1991年第6期19-19,共1页 Secretary’s Compa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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